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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们注意啦!
昨天下午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局、
市财*局、市退役*人事务局
共同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一起来看看
PART
1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PART
2
医疗救助方式
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按规定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惠民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
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80%;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5%;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第五类对象救助比例为65%。上述第一类至第五类对象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一类对象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第二至第五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1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为元。上述救助对象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罕见病救助
对纳入我市罕见病保障*策范围的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10万元。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予以专项救助(需患者自行负担的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费用不纳入罕见病专项救助范围)。
PART
3
新旧*策解读
关于医疗救助对象
绍兴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对象重新分类,共规定了六类救助对象,前五类为特定医疗救助对象(我市原医疗救助*策中的第一——第三类对象),要求各地不得调整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第六类为各县(市)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我市原医疗救助*策中的第四、第五类对象)。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如下:
1.取消“市总工会持证特困职工”
原列入我市第三类救助对象的“市总工会持证特困职工”,由于总工会已不再制发特困职工证书,我市根据绍兴市实施意见不再将此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2.增加“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由民*局管理的“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为绍兴市实施意见救助对象范围,此类对象在我市目前共有人,为体现*策的公平公正,将其纳入我市医疗救助第五类对象范围。
3.不再设定对原第四、第五类“因患各种重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的救助*策
对原救助*策中的第四、第五类救助对象的认定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普惠制”救助。医疗救助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一环,“普惠制”救助不利于发挥其在精准扶贫攻坚中的制度性功效。在本意见中不再设定对原第四、第五类人员的医疗救助*策,确“因患各种重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人员,可向民*局申请认定为因病致贫对象或申请临时救助。
关于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比例
原我市大病医疗救助*策将特定救助对象划分成三类,绍兴市实施意见将其划分为五类,为提高医疗救助待遇,体现梯次待遇差别,我们在绍兴市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比例范围内,将第二--第五类对象的救助比例在原*策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
年度救助限额
绍兴市实施意见要求第二——第五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为保证医疗救助的总体待遇不降低,维持我市原救助*策规定的11万元;我市原普通门诊最高救助额为年累计元,提高至元,可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nd——
来源
诸暨市*府门户网
编辑
小利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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