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今天,
诸暨市人民法院
对4个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9个案件、53名被告人
进行公开集中宣判!
01
以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设立08当铺,逐步吸纳被告人程某某、叶某某等人加入,形成一个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稳定的组织。
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其活动,逐步制定形成一套管理模式和纪律规矩。
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判决结果
该犯罪集团成员程某某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成员叶某某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已于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剥夺*治权利三年。
02
以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胡某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
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周某某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03
以余某某、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刘某合伙设立公司从事“套路贷”小额贷款,招募审核员、催收员等工作人员,设置公司的管理、运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进行话术培训,通过诱骗客户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虚构或隐瞒单方设定的相关规则等等方式进行放贷,以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于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公司会依次采取电话滋扰亲友、发送侮辱性文字、淫秽P图、恶意图片等手段要挟被害人还本付息及支付其它费用。该公司成员的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
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某某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首要分子刘某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他成员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04
以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年始,被告人章某某在绍兴柯桥某工业园区经营某调剂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后招募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员工。
上述人员经常纠集一起,多次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喷油漆、放花圈、上门滋扰、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柯桥区马鞍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
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章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处有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其他成员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nd——
来源
诸暨市人民法院
编辑
肖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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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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