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违法的边缘反复试探
悄悄放贷“碰瓷”吗?
职业放贷人,快停手吧,
你们已经被盯上了!
诸暨市人民法院
第8批职业放贷人强势曝光!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
将面临什么后果呢?
1.其民间借贷行为,认定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势曝光!
法院依法把符合条件的放贷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将名录发送至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诸暨支行等部门,最大程度限制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
3.将其利息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的规定,通过对职业放贷人的利息收入依法征税,增加其放贷成本,使其放贷风险与利润失衡,促使部分职业放贷人退出市场。
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李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经我院判决,债务人赵某需归还李某借款本金32万余元,后因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李某出具结案说明书并载明已收32万元,法院可以结案。
鉴于李某已于年2月2日被纳入诸暨法院第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法院于年11月5日将李某在本案中收取利息4万余元一事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并要求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税费。
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函复,列明李某欠缴税费9千余元,并请法院协助扣缴。随后,法院从执行款中划拨9千余元至诸暨市税务局指定账户,并由诸暨市税务局开具了税收缴款书。
职业放贷人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秩序,形成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全社会高压监管态势。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资金往来以谨慎为先,请自觉远离非法借贷!
来源丨诸暨市人民法院编辑丨子非鱼近期活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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