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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图方便在诸暨高速公路下
私自倾倒废弃物
绍兴这个人被罚!
年6月25日15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绍诸中队(下称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发现在S24高速公路K10+M诸暨方向北侧一定距离内有废弃物,废弃物为土方。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废弃土方距离高速公路隔离栅1米,长20米,宽10米(平行于高速公路一侧),高1米。
在绍诸高速公路主线上拍摄的照片
经调查,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夏葑村夏家埭村民沈某倾倒此处废弃土方。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处罚裁量基准(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沈某给予如下处理: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二是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清理中
清理后
法律适用
当事人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机关实施行*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案的事实清楚,案情较为清晰,并无争议之处,沈某对其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也未否认,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处罚裁量基准(公路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沈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处罚。
——end——
来源:绍兴交通
编辑: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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