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绍兴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二、选任名额和地区分配
本次我市共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85名(含拟留任的任期尚未届满的现任人民监督员,下同),地区分配如下:其中,绍兴市本级15名,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各12名,嵊州市、新昌县各11名。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省级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区域内;各市级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委、*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报名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二)个人自荐报名。
六、报名时间
年3月2日至3月11日(工作日)。
七、报名地点
绍兴市市级人民监督员报名地点为绍兴市、区(县、市)司法行*机关(报名地点附后)。
八、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