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诸暨市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就读学校(全日制普通院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诸暨市的中国公民。
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乙及以上等级证书(申请汉语言类学科须达到二甲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市区居住的可按电子居住证上实际居住所在区办理)、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诸暨市教体局负责认定。
根据《绍兴市人民*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行*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继续下放一批行*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发〔〕35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办事,市级权限(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下放区、县(市)。绍兴市教育局在诸暨市设立现场确认点,负责实施现场确认、体检及资格证发放等事项。
三、认定程序
1.报名
(1)网上申报时间:第一批,4月5日至4月19日,第二批,6月7日至6月8日(仅限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