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嘉琪等11人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委决定由仲裁员赵琦锋、方燕飞、周晓彬合议审理,徐金任书记员,于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未按时参加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3月12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