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兰生前庭含熏待清风
在我国
兰花有多年的栽培历史
品类繁多、芳香雅致的兰深受喜爱
被冠以“花中君子”之名
但近年来
对于兰科植物无节制的开发
让兰花物种生存状况每况愈下
野生兰花中
特别是一些珍稀品种濒临灭绝
在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野生兰科植物并未列入。
时隔22年后,年9月7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弥补了这一“缺憾”,正式将野生兰科植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X年,因管理体制改革,诸暨市公安局正式成立了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野生兰花终于拥有了“护身符”!
近日,这支新队伍查获了一起非法采挖和携带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春兰的案件。
这也是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颁布以后绍兴市首例打击非法采挖兰花案件。
一月底某天,诸暨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根据市森林资源保护义警协会会员提供的线索,在某小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父子二人,二人对采挖野生兰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周某平日里爱摆弄花草,为了丰富自己的后花园,动了妄念,从年10月至今,与父亲周某土在未经行*主管部门许可,且明知兰花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诸暨市岭北镇等山上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42丛,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父子二人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查获的兰花
警察蜀黍小贴士
年9月7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全部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除兔耳兰、离萼杓兰未列入名录)。
根据刑法第条、森林法第40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关于适用第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野生兰科植物必须具备以下正确认知: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采挖:
采挖野生兰科植物需报省级以上野生植物行*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关于买卖: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凡在林区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例如蕙兰、石斛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