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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9:35:00

01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首先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元。

符合主观+客观+数额标准就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侵占罪是自诉罪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02侵占罪立案标准之法条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03侵占罪立案标准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杨飞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号)

裁判摘要: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飞,男,XXXXX,农民。

自诉人赵伟良,XXX,个体业主。

自诉人赵伟良诉称,其系大唐卫达袜厂业主,自年上半年开始,其将袜子分批交由杨飞父亲杨作新的定型厂定型。同年8月下旬,其发现有人在出售自己厂里生产的袜子,遂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系杨飞将赵伟良交付杨作新定型的袜子盗卖给他人。公安机关追回袜子62包,每包一双,价值共计元以上。为此,赵伟良以杨飞犯侵占罪,向诸暨市法院提起诉讼。

杨飞及其辩护人提出,侵占罪的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杨飞没有接受自诉人的委托,且不存在拒不退还情节,故杨飞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求宣判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杨飞的父亲杨作新系从事袜子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系家庭经营,但主要由杨作新夫妇二人负责经营。从年上半年始,赵伟良将部分袜子委托杨作新加工定型。其间,杨飞将赵伟良委托加工定型的袜子盗卖给他人。经公安机关追回的袜子共计62包,每包—双不等,均已发还自诉人。

法院认为,自诉人将袜子委托给杨飞之父杨作新加工定型,尽管杨作新经营的袜子加工厂在组织形式上系家庭经营,但实际上系由其夫妇共同经营,二人并未将自诉人委托加工的袜子交由杨飞保管,杨飞对该批袜子未形成事实上的占有,故杨飞将这些袜子予以盗卖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据此,依照《刑法》第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之规定,判决杨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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